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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一局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014—2016年集体合同》

时间:2014年03月05日    作者:工会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规范企业与员工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增强企业凝聚力,共同促进企业发展,经用人单位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企业)与劳动者代表中国铁路工会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集体合同规定》和《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集体合同》及《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本合同对公司和工会双方(含工会方代表的全体员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坚持深化改革,强化管理,拓展经营,扩大生产,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增加员工收入,改善员工福利。中国铁路工会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委员会代表和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同时积极配合企业的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和工会双方应齐心协力、团结奋进,完成各项工作,确保实现各年度生产经营目标。

第二章 劳动用工

       第五条 公司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工会应当依法指导员工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根据国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不断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再就业工作,对员工实行择优聘用,在有施工任务的情况下应优先安排本企业有劳动能力、有岗位技能的员工上岗,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上岗率。对未被聘用的员工及时做好转岗技能业务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员工应树立竞争和风险意识,努力学习科学文化、职业技能和业务知识,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第八条 公司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制定并认真落实职业培训目标和计划,建立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努力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公司积极支持员工通过自学、函授等形式进行深造学习,从政策、设施、资金上鼓励员工立足本职、自学成才。对学习型班组和自学成才、学以致用、技术技能突出的员工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对员工内部退养、内部下岗、待工、待岗,公司应按照中铁一人[2008]148号文件颁布的《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和中铁一人[2009]29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的通知》以及市环人[2013]183号《关于印发<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层干部易岗、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十条 公司根据国家政策,不断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坚持按劳分配、量入为出的原则,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工资分配机制,探索以管理、技术、资本、劳动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体系,完善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岗位绩效工资制与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和技能要求,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员工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增减而增减。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职工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企业与工会就员工工资相关的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公司按照企业发展、经营状况、工资总额,决定员工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变更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对在岗员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当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有效劳动并完成任务后,公司应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劳动报酬,其劳动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困难,资金紧张等情况,首先应当保证员工的工资支付,不得借口拖欠和克扣员工应得工资。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每日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为标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全年平均不超过2000小时、每季度平均不超过500小时,每月平均不超过166.67小时为标准。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为标准。实行轮班工作制由各单位根据各工种岗位实际工作时间自行确定工作班制。
       第十四条 对于上述实行不同工时工作制的人员在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具体支付标准按中铁一人[2008]148号文件(附件2)《工时制度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休假,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同时,员工依法享有病假、探亲假、婚假、晚婚假、晚育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休假期间的待遇按中铁一人[2008]148号文件(附件5)《员工假期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如遇《劳动法》第42条(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员工应服从公司安排的加班加点,之后公司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国家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代为扣缴个人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员工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公司应支持工会开展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并共同办好简易人身保险。
        第十八条 公司应维护好劳务工的合法权益,督促区域分公司为其有劳务关系的劳务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 员工患职业病、因工负伤、因工死亡的待遇按国家和所参保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执行;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按国家和所在省、市有关社会保险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对内部退养、内部下岗、待工、待岗员工按照中铁一人[2008]148号文件中的《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和中铁一人[2009]29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的通知》以及市环人[2013]183号《关于印发<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层干部易岗、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按时足额发放相关费用及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执行员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员工交纳住房公积金,认真贯彻国家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搞好员工家属基地的建设和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工会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女员工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有关女职工权益保护见附件)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强化安全管理,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各种事故和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做好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监测控制,所在单位应在合同期内每年对男45岁、女40岁以上员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每两年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二十五条 工会要协助公司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公司反映,提出建议,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发生员工因工伤亡事故,公司应及时通知工会,公司和工会双方按规定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并共同做好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铁一办[2009]165号《关于贯彻股份公司<在生产一线设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进一步加强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在施工生产一线关键岗位、重点设备、关键工序设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特别要在协作队伍中设立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每月依据考核结果,向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发放兼职岗位津贴。

第七章  双方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责任与义务
       一、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认真地全面履行和落实合同规定的内容,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生产经营管理,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目标。
       三、公司按照《公司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每月按全部员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的开展活动。
       四、全心全意依靠员工办好企业,按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和民主评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制度。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征求工会的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九条 工会的责任与义务
       一、工会要把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作为自己的基本职责,在维护企业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做好员工思想教育工作,提高职业道德,强化职业纪律,培养员工诚信创新,永争一流的企业精神,引导员工积极支持、参与和推进企业改革。
       二、围绕生产经营,组织员工广泛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双增双节和技术比武活动,协助公司搞好表彰奖励工作。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
       三、教育员工自觉维护和服从公司对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统一指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
       四、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工会应参加并组织有关方面进行调解。发生员工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工会应协助公司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对员工提出的超出政策规定和超出公司负担能力的要求,及时做好教育、解释工作。

第八章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如违约且违约方的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按国家和所在省的规定给对方补偿或赔偿,并追究违约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双方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提请甘肃省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甘肃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章 合同期限、变更、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在新集体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公司和工会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如遇签订合同的条件和环境发生变化,确使合同个别条款难以履行时,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在7日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予以变更,并及时报送甘肃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监督机构为公司职代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每年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中铁一局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作专题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的签约代表如有变动,不影响本合同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中铁一局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由公司和工会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报送甘肃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如法律、法规、规章无明确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期满后,公司和工会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新的集体合同。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甘肃省劳动行政部门一份。
       附件:女员工劳动保护专项条款


                    中铁一局                                                                 中国铁路工会中铁一局
         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委员会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女员工劳动保护专项条款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员工的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促进女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铁路工会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代表全体女员工与用人单位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条款。
      第二条 本条款适用于所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女员工。
      第三条 本条款是双方在公司实施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四条  公司制定和修改涉及女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遵守本条款,并应有工会女员工代表参加,征求工会意见或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 凡适合女员工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女员工;适合女员工劳动的工作岗位、工种,应尽力安排女员工。应当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六条 女员工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执行,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书面形式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告知女员工。禁止安排女员工从事禁忌的劳动。
      第七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流产期)、哺乳期内公司不得降低其工资、影响工资调整和有关福利待遇,不得停薪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女员工在经期,公司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冷水、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第三、第四级冷水、低温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二、生产第一线的女员工在月经期间,有痛经及月经过多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单位负责人批准给假1-2天带薪休息。
      第九条 女员工在怀孕期间,公司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员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岗位。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员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正常劳动时间内,应安排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 
      二、怀孕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女员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执行。
      第十条 女员工在产假期间,公司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二、女员工怀孕流产时,应根据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一条 女员工在哺乳期和哺乳时间内,公司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公司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公司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员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员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哺乳婴儿满周岁后,确因婴儿体弱或正值夏季,经医疗机构证明,单位批准,可延长哺乳期1-2个月。
      三、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单位又无哺婴设施的女员工,在其又能离开,可由本人自愿申请,领导同意,在其产假满后给予1年的婴儿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当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女员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执行。
      第十二条 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员工,经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女员工卫生保健工作,公司每年为女员工提供一次妇科检查(当年已进行过员工健康检查的,不再重复进行妇科检查)。普教、普查、普治率达到100%。向女员工发放卫生费用50元/月人。 
      第十四条 公司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要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并将履行情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五条 3月8日“三八”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
      第十六条 女员工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调查、调解、处理决定。女员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女员工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不适用本条款。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条款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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