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切实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调动发挥广大职工投身企业改革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构建和谐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中铁一局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公司重大决策、监督领导人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公司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支持执行董事、监事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和议题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建议权。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审议公司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重要事项的报告;审议有关重大改革改制措施,听取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制订重要规章制度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权。审议公司提出的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方案、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社会保险费缴纳管理使用情况、集体合同草案、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审议提案征集处理落实、集体合同履行和“三不让”承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形成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
3、评议监督权。听取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对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述职,并由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听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情况述职。对民主测评结果,工作成绩突出的领导人员,可建议给予奖励,并作为晋级、提职的重要依据;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不称职票”超过有效票(含弃权票)四分之一的领导人员,可建议免去(解聘)现任职务。
4、民主选举权。依法选举、监督和罢免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职代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等。
5、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围绕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强化企业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企业和社会效益,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加强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建设、和谐企业建设等方面重要问题确定。
第八条 大会工作机构要发动和组织职工代表围绕大会议题广泛征集提案。对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群众呼声强烈的提案,经主席团审定后,也可列为大会议题。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具有较高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职工代表数额按公司职工总数6%的比例分配,由下一级单位经职工大会、民管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条件成熟的单位可以实行职工代表竞选制。选举单位有权监督或按照民主程序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应由一线生产人员、技术和管理人员、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人员组成。其中一线生产人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35%以上;技术和管理人员代表应占45%;领导人员代表(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等领导人员)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
职工代表中,劳动模范、女职工和农民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调出选举单位,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退休(内退)、入学、长病、离岗(包括提前离岗)等,不能正常履行职责,领导人员调离领导岗位,其代表资格即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相应条件、构成要求及选举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按选举单位或若干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并推选正、副团长,负责组织代表团的日常活动。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对企业经营情况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享有和行使知情权、审议权、决定权、监督权;
2、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等巡视检查活动;
4、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技术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各项民主管理活动,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4、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各项工作,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评议、监督。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大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和建议权,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为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下,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党委、行政与工会协商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八条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表决的事项,必须获得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不经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由职工代表中的一线生产人员、技术和管理人员、领导人员组成。其中,一线生产人员、技术和管理人员比例应在40%以上。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人数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主席团成员由大会工作机构提出建议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设大会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1、主持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2、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
3、审查大会需要通过的决议;
4、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
5、处理大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设立五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即:工资福利委员会、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评议监督领导人员委员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非职工代表,建议名单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成员若干人。
专门委员会成员开展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应得待遇。
第五章 职代会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联席会议制度。在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以及对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在实施中发生的个别需要作部分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履行民主程序时,可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职代会代表团团长、职代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工会委员会委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组成,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有关人员参加。联席会议由公司工会主持召开,会议形成的意见、决议或决定,必须向下次职代会报告,提请确认,职代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在职代会召开前,开展对提请职代会审议的与本委员会专业对口的有关事项、议题、提案或方案的审议工作,并在职代会有关会议上阐述审议意见。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对属于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进行审定,并将审定事项报告下一次职代会,由大会予以确认;开展对公司有关部门执行职代会决议、决定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协助并监督公司有关部门处理、落实经职代会确认的职工代表提案,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下一次职代会。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制度。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职代会要组织部分职工代表对职代会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也可以组织部分职工代表通过向有关部门询问、查阅报表资料、提合理化建议等形式,对企业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安全质量和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内容进行巡视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及时改进。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程序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在公司党委领导下,组成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确定大会议题,安排大会议程,征集代表提案,组织各方面的力量,按期完成大会的筹备工作。
2、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15天,应将大会议题、日期、议程、票决内容等事项,以书面报告上一级工会,上一级工会应在5日内提出指导意见并备案。会议召开后15天内,将会议召开情况和领导人员民主测评结果报上一级工会。
工作报告和提请职代会审议的重大议案(草案)应在大会召开前20天分发给各代表团和专门委员会进行预审,各代表团和专门委员会7天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由工会汇总反馈。
3、各代表团围绕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在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中广泛征集提案,归纳整理后,填写提案表,报提案工作委员会。
4、对到期的集体合同进行平等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并按规定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征求意见。
5、评议监督领导人员委员会于会前30天通知被评议领导人员做好述职述廉准备,工会通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做好书面述职准备,同时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程序:
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全体职工代表参加,选出大会主席团后,即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主要程序是:
1.工会主席报告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3.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
4.通过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建议名单;
5.对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6.决定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要按照预备会议通过的议程和规定的民主程序,主持好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的主要程序是:
1.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到会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2.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
3. 听取社会保险费缴纳、管理、使用情况报告。
4. 听取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
5. 听取“三不让”承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
6. 专门委员会就提案征集处理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向大会作报告;
7. 领导人员进行大会述职述廉。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进行大会述职述廉。职工代表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评议监督领导人员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对领导人员的评议和测评结果。
8. 以职工代表团为单位评议领导人员,讨论、审议会议各项报告、决议草案和议案。
9. 大会选举和表决。选举或变更表决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人选,及其他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对有关的各项方案和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
职工代表大会对属于审议建议权的有关议案,向行政领导提出建议时,行政领导应认真考虑职工代表意见;属于审议通过的有关议案,如审议通过应作出决议,由行政领导颁布实施,否决的议案不得实施。
10.签订集体合同。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公司行政领导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应做好下列工作:
1、公司和职工代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大会的提案、决定和决议。动员职工群众努力完成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2、评议监督领导人员委员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民主评议结果,向被评议领导人员转达评议意见;被评议领导人员对照民主评议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制定整改措施。
3、闭会后10天内,公司主管部门将签订的集体合同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生效后的集体合同,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4、行政领导负责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会和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要督促检查大会提案、决定和决议的落实。
5、工会做好大会各种资料整理和归档。
第七章 项目部职工民主管理代表会议或职工民主管理大会
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民主管理代表会议或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形式,行使职工民主管理权力。
职工人数50人以上的一般应召开职工民主管理代表会议,职工代表比例不少于30%;50人以下的召开全体职工参加的职工民主管理大会。
会议召开时间:工期半年以上的项目部,每年召开一次;工期半年以下的,可自行决定召开职工民主管理大会或采取其他民主管理形式。
会议的主要议题:项目经理工作报告;四金缴纳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评议项目领导班子成员等。
第三十条 项目部职工民主管理代表会议或职工民主管理大会,要围绕生产经营,通过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持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形成企业利益共同体,努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施工项目的安全、质量、工期和效益。
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职工民主管理代表会议和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程序比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项目工会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二条 项目部实行内部事务公开制度。可采取职工大会、公开栏、橱窗、板报、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时公开项目部的重要事务。
第八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党委、行政、工会
第三十三条各级党组织要从强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把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不断提升职工代表大会质量,促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深入发展。要定期听取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情况的汇报,研究和解决有关重要问题,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领导作用。
第三十四条 各级行政要牢固树立依靠职工办企业、办好企业为职工的观念,尊重职工代表的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要及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交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或决定的重大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执行并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负责处理有关行政方面的职工代表提案;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民主管理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议组织工作;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组织选举职工代表;组织提案的征集;组织专门委员会和职工代表进行调查研究,开展巡视检查活动,向公司领导和职代会提出建议;召集并主持职代会联席会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集体合同的贯彻落实;组织职工代表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组织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承担起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的职责,充分发挥组织作用。
在公司职工基本都加入工会的情况下,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同时召开。职工代表同时也应是会员代表。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九章 职代会与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十六条 依照公司章程,执行董事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经理层行使经营管理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职代会行使职工民主管理权。
第三十七条 执行董事依照公司章程,主持召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议确定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重要事项并向股东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对公司重要事项行使审议建议权。执行董事、经理层在制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方案时,要充分听取职代会的意见,职代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审议通过权。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行使企业人员聘用、解聘权,职代会对公司经营班子成员行使评议监督权。
第三十八条 监事向股东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按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监事负责对公司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职代会巡视监督检查机制。由公司工会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成员、职工代表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集体合同的履行和厂务公开等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其改进工作。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职代会考核制约机制。对落实职代会决议,推行厂务公开制度,坚持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工作进行严格考核。对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决定、选举的事项而不提交的,拒不执行职代会决定的,拒绝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参加董事会、监事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职工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有权提请上一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和主要领导评先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及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由行政列支。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修改权属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公司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二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公司一届职代会通过的《职代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