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1总则 1.1为使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人员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促进生产经营和深化改革的健康发展,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国资委、中组部《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工程总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确立反腐败领导体制,保证反腐败工作机制有效运作的载体,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沿着法制轨道进行的重要保证。 1.3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健康发展。 1.4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执纪,违纪必纠等原则。 1.5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建立起“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党政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2.1集团公司党委的责任。 2.1.1统一领导全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及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议、部署,结合实际确定规划和目标,适时作出工作部署,定期检查、分析、研究落实情况。 2.1.2抓好全公司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2.1.3组织、领导查处重大违纪案件,调查核实重要信访举报线索和开展纠正不正之风工作,指导开展执法监察工作。 2.1.4对集团公司党委成员、领导班子成员和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责,严格管理集团公司机关人员,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1.5督促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成反腐败工作任务。 2.1.6加强对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2.2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的责任。 2.2.1协助集团公司党委和公司领导抓好全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日常工作,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并负重要责任。 2.2.2组织制定、实施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措施、制度、规定等,并进行督促检查。 2.2.3贯彻落实中纪委和上级党政、纪检监察机关及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落实。 2.2.4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公司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违纪案件查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执法监察等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及集团公司所管领导干部考核教育工作。 2.2.5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对集团公司党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2.2.6调查研究全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 2.3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的责任。 2.3.1按照集团公司党委、纪委和集团公司机关党工委、纪工委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2.3.2按照《廉政准则》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规定的要求,结合业务管理工作特点,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廉政规定和管理办法,规范管理,严格把关,从源头上加强防范,堵塞漏洞。 2.3.3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经常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定期检查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及其他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规定的情况,发现违纪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机关党工委、纪工委或集团公司党委、纪委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2.3.4定期向集团公司机关党工委、纪工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2.4项目经理部的责任。 2.4.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项目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本项目党风廉政建设计划和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 2.4.2组织项目部党员、管理人员和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制度、条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2.4.3履行监督职责,对管辖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经理部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告上级党委和纪委。 2.4.4及时发现和处理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对本单位发现的违纪问题及时上报上级纪委。 3各级领导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3.1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全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集团公司党委成员、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正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3.2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对全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正职和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三总师、工会主席对其副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3.3集团公司纪委书记对全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集团公司纪委副书记及集团公司纪委各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集团公司纪委副书记协助集团公司纪委书记工作,并负相应的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 3.4集团公司工会副主席对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集团公司各部门正职领导人员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部门副职领导人员和分管科室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部门副职领导人员协助正职工作,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科室人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3.5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支部书记和项目经理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班子其它成员及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工会主席、副经理、总工程师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6各级领导人员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对他们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责任。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4.1各级党政组织定期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年底,在集团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对所属各单位、社会事业服务中心、集团公司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考核工作。检查考核组由纪委、监察部、工会、组织部、干部部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4.2检查考核的对象、内容。 4.2.1检查考核的对象。 4.2.1.1各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是检查考核的对象,重点是党、政正职和项目经理,集团公司机关考核的重点对象是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4.2.2对党政领导班子检查考核的内容。 4.2.2.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国资委、工程总公司、集团公司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4.2.2.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4.2.2.3组织党员及员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制度、条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的情况。 4.2.2.4执行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的有关制度、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情况。 4.2.2.5支持执法执纪机关,组织领导所管辖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 4.2.2.6所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4.2.2.7 “厂务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 4.2.2.8其它需要检查考核的事项。 4.2.3对领导人员检查考核的内容。 4.2.3.1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 4.2.3.2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 4.2.3.3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的情况。 4.2.3.4支持执法执纪机关和所分管部门工作的情况。 4.2.3.5其它需要检查考核的事项。 4.2.3.6上述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重点调整,具体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确定。 4.3检查考核的方式方法。 4.3.1各子公司、分公司、全资企业、集团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含各指挥部)集团公司机关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分别将检查情况向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报告。 4.3.2集团公司每年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在本单位自查的基础上,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民主测验和民主评议、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考核组将考核情况与日常掌握的情况一并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客观全面的评价,报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并将检查考核情况予以通报。同时作为对领导人员奖惩使用的依据。 4.3.3对发现的问题,检查考核组及时向被检查考核单位党委或部门领导指出,并提出整改要求。被检查考核单位(部门)应认真研究,制订整改措施,抓紧落实。其整改情况3个月内专题报告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4.4检查考核的结果与评定标准。 4.4.1对领导班子检查考核结果的评定标准。 4.4.1.1责任主体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目标任务完成好,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和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好,能主动查处和纠正违纪违法问题,民主测验合格以上票合计达到有效测验票80%以上的,按优秀评定。 4.4.1.2责任主体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目标任务完成较好,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和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较好,能认真查处和纠正违纪违法问题,民主测验合格以上票合计达到有效测验票的60%以上的,按合格评定。 4.4.1.3责任主体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不好,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和本单位 (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较差,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较大问题,民主测验合格以上票合计在有效测验票60%以下的,按不合格评定。 4.4.2对领导人员检查考核结果的评定标准。 4.4.2.1领导人员经检查考核达到下列标准者评定为优秀。 A能积极主动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职责; B全面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成绩突出; C分管部门和单位没有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对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能组织或协助查处,积极纠正; D率先垂范,清正廉洁; E民主测验合格以上票合计达到有效测验票80%以上的。 4.4.2.2领导人员经检查考核达到下列标准者评定为合格。 A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职责; B基本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成绩比较好; C分管部门和单位没有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发生问题,能处理或纠正; D能做到廉洁自律; E民主测验合格以上票合计达到有效测验票60%以上的。 4.4.2.3领导人员经检查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评定为不合格。 A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 ,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 B所分管的部门和单位发生了重大的违纪违法案件; C本人有以权谋私行为或者不廉洁问题,造成一定影响的; D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E民主测验合格以上票合计在有效测验票60%以下的。 4.4.2.4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检查考核的结果要记入业绩,并作为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4.4.2.5在检查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的领导班子和被评定为优秀的领导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5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责任追究 5.1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行为,应当实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5.2组织处理的方式。 5.2.1对各级领导班子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比先进资格,整顿调整领导班子。 5.2.2对各级领导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改任 (聘)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降职使用、免职 (解聘)。 5.3考核结果与组织处理的使用。 5.3.1领导班子在检查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正职领导人员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领导班子连续两年在检查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并追究正职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 5.3.2领导人员在检查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取消当年评比先进资格。领导人员连续两年在检查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改任 (聘)非领导职务。 5.4 对领导班子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组织处理:领导班子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比先进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并追究正职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 5.4.1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及员工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制度、条规的。 5.4.2对本单位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不重视,对执纪执法机关和所管辖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5.4.3不注意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的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5.4.4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或工作计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者虽然制定了制度和计划,分解下达了责任目标而没有组织实施,不予督促落实的。 5.4.5对所辖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4.6不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人员,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 5.4.7其他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5.5对领导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的组织处理。 5.5.1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的处理。 5.5.1.1对责任范围不清楚、责任内容不明确、责任意识不强的。 5.5.1.2不按要求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没有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或不能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生产经营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的。 5.5.1.3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因处理不当、防范不力发生同类问题的。 5.5.2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有关荣誉称号或评先资格的处理。 5.5.2.1不及时、不认真处理群众信访举报,致使群众集体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5.5.2.2违反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或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教不严,以致发生不廉洁问题的。 5.5.2.3不配合执纪执法机关查办案件的。 5.5.2.4受到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处理后不认真整改的。 5.5.3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 (解聘)的处理。 5.5.3.1群众反映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不认真解决,严重影响单位安定团结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5.5.3.2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的。 5.5.3.3在人员、资金、物资设备、劳务用工、工程管理等方面因工作失误,或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给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影响的。 5.5.3.4有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可不追究纪律责任又不宜担任现领导职务的。 5.5.3.5受到通报批评并取消荣誉称号或评先资格处理后不认真改正的。 5.5.4对领导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5.4.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5.5.4.2违反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或提拔任用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的。 5.5.4.3授意、指使或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5.5.4.4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5.5.4.5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包庇、纵容的。 5.5.4.6因工作失职,本单位本部门发生严重、重大事件,或火灾、爆炸等特别重大事故,或在生产经营中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5.5考核对象具有5.5.4所列情形之一,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5.6对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具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5.5.7实施责任追究的从宽和从严规则。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能积极查处和及时纠正,并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和处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甚至包庇纵容、顶着不办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5.5.8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人员的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 5.5.9责任追究的实施主体。 5.5.9.1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需要给予处理的,由党委责成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追究责任的书面建议 (检查考核期间,由检查考核组提出),并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方面分别作出决定,办理有关手续。 A需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的,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 B需通报批评的,按问题性质由主管的部门办理; C需取消有关荣誉称号的,由批准机关办理; D需责令辞职的,由有任免权限单位党委作出决定,责令其在规定期间内提出辞职,党委在接到其辞呈后,在适当范围内宣布;本人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 (解聘)。决定予以免职 (解聘)的,由人事部门办理相应的免职 (解聘)手续,或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手续; E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6附则 6.1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修订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6.2本制度由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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