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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谈话制度

时间:2006年03月20日  来源:  作者: 阅读:  字体:
    

  1总则
  1.1为加强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依法经营,确保法人财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陕西省纪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党委《关于实行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谈话制度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对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廉洁谈话是集团公司党委履行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在新时期的新探索,是思想道德防线和法纪防线之间的一道新防线,是关心爱护干部,促进干部健康成长的有效措施。
  1.3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谈话主要分为主要领导人员谈话、任职廉洁谈话、警示谈话和训诫谈话四种形式。
  1.3.1主要领导人员谈话是集团公司党委为加强所属单位的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通过同主要领导人员的谈话,了解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业的一项重要措施。
  1.3.2任职廉洁谈话是集团公司党委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要求,结合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实际,对新任职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反腐倡廉和廉洁从业教育的一种措施。
  1.3.3警示谈话主要是针对存在轻微不廉洁行为或其他方面问题,群众有反映的企业领导人员,及时给予警示和提醒的一种预警措施。
  1.3.4训诫谈话主要是针对明显存在不廉洁行为或其他方面较严重问题,在群众中已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领导人员,及时予以制止、或限期改正,避免企业领导人员犯严重错误的一种保护、挽救、教育措施。
  1.4本制度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集团公司三总师副职、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含派出机构)负责人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董事长、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总经理(处长、院长、校长、厂长)。
  1.5廉洁谈话工作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组织协调。


  2谈话内容及方式
  2.1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谈话。主要就企业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业等党内监督的有关问题听取汇报、沟通思想、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2.2任职廉洁谈话。针对新任职企业领导人员的岗位实际,主要就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以及有关组织纪律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任职廉洁谈话一般在任职后即可进行。谈话可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2.3警示谈话。发现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示谈话。以询问、告诫的方式给予提醒和警示。谈话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2.3.1有违反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行为,并已造成一定影响的。
  2.3.2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职工反映较大的。
  2.3.3有违反党纪条规、行政法规错误行为,情节轻微,可不给予或免于纪律处分的。
  2.3.4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及议事规则或单位的规章制度,职工意见较大的。
  2.3.5管辖范围内不正之风有苗头性倾向,职工有反映的。
  2.3.6所管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一般性责任事故的。
  2.3.7其它需要给与警示谈话的。
  2.4训诫谈话。发现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谈话。给予训示、训诫并限期改正。谈话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2.4.1有违反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行为,并已造成一定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2.4.2有违反党纪条规、行政法规的错误行为,已构成违纪,但情节较轻,可不给予或免予纪律处分的。
  2.4.3有违反单位或部门的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情节较轻的。
  2.4.4在管辖范围内发生行业不正之风问题,职工意见较大的。
  2.4.5在管辖单位或部门多次发生一般性责任事故而整改不力的。
  2.4.6在民主评议干部中“不称职”票和在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测评中“差”票达到25%以上的。
  2.4.7拒绝接受警示教育或经警示教育提醒、告诫后未能改进的。
  2.4.8其它需要给与训诫谈话的。


  3主谈人及谈话对象
  3.1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谈话。主谈人为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谈话对象为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3.2任职廉洁谈话。主谈人为集团公司党委常委或纪委领导,谈话对象为新任职的企业领导人员。
  3.3. 警示谈话。主谈人为集团公司党委常委或纪委领导,谈话对象为具有2.3.1至2.3.7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领导人员。
  3.4训诫谈话。主谈人为集团公司党委常委或纪委领导,谈话对象为具有2.4.1至2.4.8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领导人员。


  4谈话工作的要求
  4.1在谈话过程中,主谈人应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汇报和陈述,对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给予指导;对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业的情况交换意见,提出要求;对谈话对象廉洁从业方面的问题进行警示提醒,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意见。
  4.2谈话对象要如实报告本单位(部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及本人廉洁从业的情况;就主谈人提出的问题进行陈述、交换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警示、提醒和改进工作的要求应有明确表态。
  4.3警示和训诫谈话须由两人以上参加,对询问、告诫、训诫、限改的谈话内容做好记录,并由被谈话人签字。


  5谈话批准权限、工作程序及有关事项的处理
  5.1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谈话,由纪委与干部部、组织部会商提出计划安排,经集团公司党委领导批准后实施。
  5.2任职廉洁谈话,由纪委与干部部提出计划安排,经集团公司纪委书记批准后实施。
  5.3警示谈话由集团公司纪委书记批准。
  5.4训诫谈话,由集团公司纪委书记请示主要领导协商同意后,党委书记批准。
  5.5在谈话前,由集团公司纪委提出具体谈话意见,并填写《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谈话审批表》,呈有关领导批准。然后由集团公司纪委填写《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谈话通知书》,将谈话内容、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警示、训诫谈话还要列出需要警示、训诫的问题及限改期限,提前通知谈话对象。
  5.6谈话结束后,根据谈话对象的不同,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5.6.1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谈话对象。对主谈人提出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整改,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报告。集团公司纪委,干部部、组织部负责整改措施的督办。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集团公司纪委会同有关方面了解核实。对主谈人提出的要求,要及时商有关部门落实。属于个人廉洁从业方面的整改措施、整改报告、谈话记录等材料,由集团公司纪委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5.6.2 任职廉洁谈话对象。按照主谈人的要求,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规定,结合任职岗位实际,谈话后10日内写出个人廉洁从业措施,连同谈话记录等材料,由集团公司纪委一并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5.6.3警示谈话对象。按照主谈人给予的警示和提醒,在10日内写出说明或检查。集团公司纪委适时对其进行回访,并提出是否了结的结论。
  5.6.4训诫谈话对象。按照主谈人指出的问题,在10日内写出书面检查和整改计划。训诫限改期一般为3个月,限改期满,集团公司纪委及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回访了解,予以结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再延长3个月,但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凡被训诫的人员,限改期不得评先;拒不接受训诫或延期训诫后仍不纠正错误的,依照党纪条规、行政法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由有关方面做出适当的组织处理。
  5.6.5对警示和训诫谈话对象的情况说明、检查整改计划、警示、训诫结论材料连同《企业领导人员警示谈话备案表》、《企业领导人员训诫谈话备案表》(该二表由工作人员在谈话后及时填写)、谈话记录等材料,由集团公司纪委一并存入本人廉政档案,作为能否评先、提职的依据。


  6附则
  6.1本制度由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1《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谈话审批表》
  2《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谈话通知书》
  3《企业领导人员警示谈话备案表》
  4《企业领导人员训诫谈话备案表》
  5《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谈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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