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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纪处分批准权限规定

时间:2006年03月20日  来源:  作者: 阅读:  字体:
    

  1总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纪委《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中共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及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党纪处分批准权限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政纪处分批准权限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及程序
  2.1给予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领导人员、集团公司本部中层管理人员、社会事业服务中心正副职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意见,由集团公司纪委批准,报集团公司党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意见,由集团公司纪委审议,报集团公司党委批准。
  2.2给予集团公司本部其他中共党员党纪处分,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征求机关党工委意见后,由集团公司机关纪工委批准。
  2.3党组织关系隶属于集团公司机关党工委的分公司,除领导人员外,其他员工中的中共党员党纪处分,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征求机关党工委意见后,由机关纪工委批准。
  2.4党组织关系隶属集团公司党委的社会事业服务中心所属单位,给予领导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所在单位党委提出意见,由集团公司纪委批准,报集团公司党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所在单位党委提出意见,由集团公司纪委审议,集团公司党委批准。
  2.5党组织关系隶属于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党工委的单位及社会事业服务中心除2.1 条所列人员外,给予中共党员党纪处分,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征求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党工委意见后,由社会事业服务中心纪工委批准。
  2.6给予公安干警中的中共党员党纪处分,暂按以下规定办理:给予处职领导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公安处党委提出意见,征求工程总公司公安局意见后,由集团公司纪委批准,报集团公司党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公安处党委提出意见,征求工程总公司公安局意见后,由集团公司纪委审议,报集团公司党委批准;给予公安干警中其他中共党员党纪处分,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意见,征求公安处纪委意见后,由所在单位纪委批准,不设纪委的单位,由所在单位党委批准。
  2.7党员犯诬告错误给予党纪处分的,须报集团公司纪委批准。
  2.8受留党察看处分的中共党员,留党察看处分期满,事实证明已改正错误,应恢复其中共党员权利,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原审批单位批准,按期恢复其中共党员权利。对于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中共党员,在留党察看期满时,经考察不能恢复其正式中共党员权利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再延长留党察看一年。对于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中共党员,经过两年的考察,仍不够中共党员条件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开除其党籍。已撤销职务的中共党员,留党察看期满,恢复中共党员权利,按撤职后的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审批,报原审批单位备案。
  2.9特殊情况下,集团公司党委和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管辖范围内中共党员以纪律处分,但在审批前应征求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党委或纪委的意见。
  2.10需要进行复查、复议的申诉案件,其复查、复议决定,由原批准单位批准。如原批准单位已经撤销或党组织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应报本人所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单位的党委、纪委批准。
  2.11集团公司纪委有权改变下属单位对案件所作的处理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下属单位纪委的处理决定,已经得到其同级党委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集团公司党委的批准。所属单位纪委如果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集团公司纪委予以复查或复议,如需要改变所属单位党委的决定,集团公司纪委应报请集团公司党委批准。
  2.12严重违反党的纪律而自身又不能纠正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党委,集团公司党委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做出改组或解散的决定,并报铁路工程总公司纪委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2.13对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等中共党员,在下属单位违反党纪的,由派出单位按批准权限和程序处理。


  3政纪处分批准权限及程序
  3.1给予集团公司本部中层管理人员及相当职务人员的政纪处分,由集团公司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提出处理建议,按人事任免权限批准。
  3.2给予集团公司本部其他人员政纪处分,征求受处分人所在部门的意见后,由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批准。
  3.3给予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领导人员的政纪处分,由集团公司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提出处理建议,按人事任免权限分别由有关方面批准。
  3.4给予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企业、分公司领导人员的政纪处分,征求其所在单位意见,由集团公司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提出处理建议,经集团公司领导会议批准。
  3.5给予分公司除领导人员以外其他人员政纪处分,由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征求所在单位的意见后,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其中对集团公司本部管理的人员给予政纪处分,征求所在部门、单位意见后,由集团公司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批准。
  3.6给予社会事业服务中心正副职领导及其所属单位同职级人员的政纪处分,按3.1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给予以上单位、部门其他人员的政纪处分,按人事任免权限批准,无人事任免权的单位,由所在单位、部门提出处理建议,集团公司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批准。
  3.7凡给予开除处分的,须由该人员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
  3.8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留用察看期满,事实证明已改正错误,由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劳动关系等有关手续,但事前应征求原处分单位的意见。
  3.9犯诬告错误给予行政处分的,须报集团公司监察部批准。
  3.10复审、复核的申诉案件,其复审、复核决定由原批准单位批准。如原批准单位已经撤销或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应报本人所在相当于原批准单位的单位批准。
  3.11对企业外聘的管理人员,给予撤销职务以下的处分,由聘用单位批准。给予撤销职务以上处分按人事任免权限批准。
  3.12对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和其他人员在被派出单位违犯纪律,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由派出单位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处理。


  4附则
  4.1本规定由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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