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伸手” 锒铛入狱——中铁某局某公司某项目原物资主任唐某受贿案

时间:2014年11月24日 来源: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 作者: 阅读: 字体: 【



  一.案情梗概

2008年至2009年1月,唐某利用自己担任中铁某局某公司某项目部物资设备室主任期间,在与沈阳恒泰金鑫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电缆中,购置该公司非业主指定的近100万元电缆物资,被沈阳市工商管理局执法检查发现是冒牌产品,移交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查处。唐某在购置电缆物资设备后,分三次收受该公司副经理金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

2010年2月15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被告人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唐某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追缴赃款人民币1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10年7月16日,唐某被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二.原因剖析

唐某作为三级公司属分公司所管项目部的物资设备室主任,年轻、有知识、有能力,却在一次物资采购中收受贿赂10万元,付出了5年牢狱代价。其堕落的原因发人深思。

一是廉洁从业意识淡薄,抵制不住金钱诱惑。唐某作为一部室的负责人,处于重要的关键岗位,没有主动加强法制意识、廉洁从业意识,没有针对关键岗位的廉政风险采取预防措施,在思想上没有树立牢固的法律红线,没有抵制金钱的能力和意识。他的犯罪是一起典型的重要岗位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是物资管理过程中监管不严。当冒牌的电缆购置进来后,项目物资管理制度有进场验收的规定,却未发现所进物资不符合采购合同,说明物资现场点收入库工作不规范,项目对关键工作过程监督不到位,为冒牌的电缆购进打开了“绿灯”。

三是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收受回扣本身就是非法的,是受贿行为。而唐某本人没有这种法律意识。在采购电缆事后三次收受贿赂,且数额巨大,是一种典型的心存侥幸、自欺欺人的行为。

三.法规链接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四.教训启示

一是必须加强关键岗位的廉洁教育。关键岗位人员首先要选好人,把好源头。其次要加强廉洁从业教育,用企业规章制度约束人,用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例来警示人。第三必须督促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自觉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廉洁意识,做到自省、自警、自励,洁身自爱,坚定廉洁从业的信念,从思想上把腐败拒之门外。

二是必须强化制度执行。工程建设领域是商业贿赂的高发区,其中物资设备采购环节是商业贿赂的重灾区。因此,必须严格执行企业物资设备管理制度,完善项目管理内控机制,堵住管理漏洞。其次还要加强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让管理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切实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三是必须加强廉洁文化建设。项目部要以“廉洁工程项目”创建活动为载体,营造风清气正的氛围和良好的法制环境,让企业的廉洁理念、廉洁愿景在每一员工心中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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